外卖“独家合作”被法院认可 违规商家赔偿3.9万元 创投风云-金融 吕宏文 286107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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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卖“独家合作”被法院认可 违规商家赔偿3.9万元

2019-04-20 11:35 | 来源: 中国吉林网

  随着电商市场竞争日益激烈,许多电商平台为了最大限度的争取客户和降低客户成本,纷纷采取签订独家协议的方式。无论是当初的阿里、京东,还是如今的美团、饿了么,“独家合作”不断上演,大众对这种富有争议的签约方式也是褒贬不一。

  近日,吉林省梅河口市法院一审、通化市法院二审就针对一起“独家合作”的案件,做出了合理合作的说法,并判决违规商家赔偿外卖平台3.9万元。

  “独家合作”被判定合法 商家赔偿3.9万元

  2018年5月22日,梅河口商家“宏记排骨米饭”在与饿了么签署《饿了么网上订餐平台服务协议》,有效期一年。协议规定:“合同期内,乙方(商家)不得与他方网络配送平台发生配送服务关系……乙方在梅河口地区成立同名店铺必须与饿了么独家合作”。

  由于商家与其它外卖平台建立合作关系,饿了么认为商家违反合同,当地代理公司(梅河口苍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)将商家起诉到吉林省梅河口市法院。

  经审理,法院一审判决“宏记排骨米饭”败诉,商家需赔偿原告违约金30000元;返还活动补贴款9049元,合计39049元。随后商家提出上诉,二审法院未予支持,驳回上诉维持原判,且此判决为终审判决。

  “独家合作”不违法  强制“独家合作”才违法

  一提到“独家合作”,人们想到的都是垄断、店大欺客、限制竞争等。为什么这次法院判决却支持了“独家合作”行为?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解释了其中的原因。

  “在这个案例中,如果合同签订的过程中不存在强迫、欺诈等行为,就应该认定这份合同是有约束力的”,在赵占领看来,“独家合作”是否违法,一定要看这个行为是否具有强迫性,“比如平台逼迫商家一定要签订独家合作,或者胁迫商家在促销等活动中进行排他性的独家合作,都是属于强迫行为。”

  除了法律层面要仔细辨别“独家合作”的性质,执法部门对于如何监管“独家合作”也有发声。《中国市场监管报》近日发表了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网监处处长李崧的署名文章。

  李崧表示:“在实践中,并非所有‘独家合作’限制交易的行为都违法。如果平台经营者给予平台内经营者额外的优惠条件,如宣传推广、服务费用等方面的优惠,则按照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,作出独家入驻或独家促销的约定并不违法;而如果平台经营者没有给予平台内经营者任何额外优惠条件,仅利用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,或单独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选择权进行限制,造成责权利明显不对等的,则属于违法行为。”

  由此看来,判定“独家合作”行为是否违法,最重要的标准就是“责权利”是否一致。在尊重对方意愿的基础上,双方衡量自己的权利和责任、经过平等协商达成的协议,如果不违反法律法规,就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。

编辑: 吕宏文 吉网新闻热线:0431-82902222